李基铅与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基铅与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05)佛中法民四再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基铅,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观光路19街6巷1座704室。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震遥,董事长。
委托代办署理人李双成,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基铅与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德机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基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36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对本案入行再审,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2日公然开庭入行了审理。
申请再审人李基铅,被申请再审人震德机械公司的委托代办署理人李双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查明: 震德机械公司于1997年底就劳动合同的签订提出有关方案,对建厂时转到的员工即原顺德县农机厂的固定职工,原则上签订无固按期限合同;对建厂后调进的任何员工,包括国家干部,国家集体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原则上都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震德机械公司将方案在厂内发出通知并入行相应的宣传,制定出实施细则。
1998年2月1日震德机械公司与李基铅签订《顺德市全员合同制合同书》,合同期为一年。
该合同书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将'执行本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劳动合同续签的商定事项写在劳动合同中签名商定,以便共同遵守。
1998年12月,震德机械公司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厂内全体员工宣布《关于签订1999年全员劳动合约的方案的通知》表明该司与员工续签1999年度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符合逐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震德机械公司将在每年的合同期届满支付该次合同期届满的经济补偿,然后再协商入行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李基铅在1998年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也领取了震德机械公司支付合同期满的糊口津贴费。
1999年1月15日至30日,震德机械公司针对《关于签订1999年全员劳动合约的方案的通知》得到员工拥护的现象,将续签合同商定的'执行本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入行修改,变更为'安闲1997年12前在职的员工先统计其连续工龄,按其工龄每满一年计发相称于月均匀工资863元基数,折合经济补偿金列表统计,该补偿金分三年提取基金,由震德机械公司把握开支以便在公司与员工的合同期届满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将员工在1997年前有的经济补偿一并支付。
震德机械公司新修改的《实行全员合同制实施细则》在宣布期内得到全体员工支持,李基铅未提出异议,并与震德机械公司于1999年,2000年,2001年续签了劳动合同,震德机械公司也履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义务,逐年支付李基铅的糊口津贴费。
2002年1月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李基铅依约收取2001年度的糊口津贴费。
李基铅以为震德机械公司支付1997年12月份前的经济补偿金分歧理,经劳动行政部分多次调解无果,遂申请仲裁。
原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6月13日依法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震德机械公司向李基铅支付糊口津贴费3021元。
李基铅不服劳动仲裁,遂于200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李基铅自1975年10月至1997年12月共计工龄22.5年。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 李基铅与震德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正当,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双方在1998年至2001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所商定的事项,在订立和变更过程中,双方已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划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震德机械公司对李基铅于1998年至2001年各年度的合同所划定的义务均已履行,已按每年一个月支付了李基铅的糊口津贴费,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划定。
震德机械公司于2002年1月份决定了与李基铅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双方劳动关系的正当解除。
李基铅与震德机械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也必需履行劳动合同划定和商定的义务,根据双方在1998年签订合同书时商定事项,1999年至2001年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中,当事人双方也在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商定事项的变更,双方同意对1997年12月前的工龄按一年一个月的月均匀工资863元折合糊口费总额予以固定下来为条件,李基铅与震德机械公司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该商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予以确认。
因此,李基铅的诉讼哀求理由不充实,不予支持。
震德机械公司的答辩意见符正当律划定,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判决: 一,顺德市震德塑料机械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旬日内向李基铅支付糊口津贴费19418元(863元/年×22.5年);二,驳归李基铅其他诉讼哀求。
受理费50元,由李基铅负担。